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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4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被告人潘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号码为com159****的微信,冒充女性与居住在重庆市高新区白市驿镇的被害人莫某某加为好友。被害人莫某某见该微信头像面容姣好,遂以发红包的方式表达爱意,欲与该微信网恋。后周某某与潘某某在微信上虚构张媛媛的女性身份与莫某某网恋。期间,由潘某某以电话语音的方式与莫某某往来联系,使莫某某以为确与真实的女性网恋。

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单独或共同与周某某以谈恋爱、打麻将、买衣服等理由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莫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27788.68元。2019年5月16日,被害人莫某某发现自己被骗遂报警。

2019年5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双槐新村附近被民警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向被害人莫某某退赔人民币5000元,获取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微信账户查询信息、财付通流水、手机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截图、红包截图等书证;

2. 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提取笔录等笔录;

6. 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27788.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五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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