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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诈骗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7********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乡**村无前科。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30日院批准,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潘某某通过网络购买手机号码,雇佣他人向不特定对象发送银行卡积分兑换虚假信息,诱骗他人登陆钓鱼网站,套取银行卡信息及个人信息将卡内钱款骗出,共计骗取人民币370963.84元。伙同姚某某骗取人民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壹部、银行卡贰张、长城VV7越野车壹辆;2.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3.证人姚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蓝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搜查、扣押等笔录;7.电子数据:检验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超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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