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潘某甲(别名潘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潘某甲利用手机银行软件延时到账可以撤销转账功能,采取先将款项从自己的银行卡里转账到被害人银行账号,截图发给被害人确认后,再撤销转账的方式,以购物、消费结账、转账套现等借口,在石阡县城、聚凤乡等地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潘某甲到石阡县聚凤乡街上被害人潘某丙开设的铃木专卖店购车,看中一辆售价为8600元的摩托车后,写了一张3600元的欠条给被害人潘某丙,又通过手机银行转账5000元到被害人潘某丙提供的银行卡上并使其确认后将转账的5000元撤回,然后将摩托车提走。后又以加油、小孩生病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丙人民币600元。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980元。被告人潘某甲从被害人潘某丙处骗取财物及现金共计8580元人民币。
2.2019年8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潘某甲电话告知被害人税某某,称自己在其家中打麻将,已经转了1000元钱到其银行卡,要求其从微信上转1000元给自己。被害人税某某收到转账1000元给自己银行卡的截图后,通过微信转款1000元给被告人潘某甲。18时许,被告人潘某甲以开房打麻将要钱为由,以同样的方式再次从被害人税某某处骗取现金3000元人民币。被害人税某某一共被骗4000元人民币。
3.2019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潘某甲声称可以借一万元钱给被害人李某某周转,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而后采取将转账款项的截图发给被害人李某某确认后撤销转账方式,以给自己现金、微信转账、消费结账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0600元人民币。
4.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潘某甲到石阡县汤山镇**足疗店洗脚消费,后以办理会员卡为由,发送给负责收银的被害人吴某某一张转账1000元的截图,结账时称转账要24小时到账,要被害人吴某某办理好会员卡后直接从会员卡上扣除自己的消费。同月25日晚,被告人潘某甲电话告诉被害人吴某某称自己有两名朋友在**足疗店洗脚消费,让其将二人的消费用自己的会员卡挂账,同时称上次发给自己的银行卡有误,导致转账未能成功。后被告人潘某甲再次发送一张转账1000元的截图给被害人吴某某,使其被骗885元人民币。
5.2019年8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到石阡县**乡**村被害人曾某某开设的店铺,以吃酒随礼需要现金为由,通过银行卡转账给被害人曾某某换取现金。被害人曾某某骗取人民币2500元。
6.2019年8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潘某甲电话告知在石阡县**乡街上经营家电生意的被害人粟某某,需购买一台售价4500元的电视,并多转1000元钱让其从微信上转1000元给自己。之后,被告人潘某甲将转账给被害人粟某某5500元的截图发给被害人粟某某。被害人粟某某收到转账5500元的截图后用微信转款10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潘某甲。8月29日上午,犯被告人潘某甲电话告知被害人粟某某,称自己要拉电视机,让其转款50元给自己作路费。被告人潘某甲收到50元后,到被害人粟某某店内称还要购买一台空调,并以同样的方式要求其再转2000元钱给自己。被害人粟某某有所怀疑而未转款。被害人粟某某一共被骗人民币1050元。
7.2019年8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到石阡县聚凤乡街上被害人李某甲开设的电器店内,声称购买价值7000元的一台电视机及一台空调。而后,被告人潘某甲将一张转账9000元钱的截图发送给被害人李某甲,要求被害人李某甲把多转的2000元钱通过微信转给自己。被害人李某甲看到转账截图后微信转账2000元钱给被告人潘某甲。被害人李某甲的账户收到被告人潘某甲转账0.01元。被害人李某甲实际被骗人民币1999.99元。
8.2019年8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潘某甲通过微信联系销售手机的被害人陶某某,要求购买一台OPPO牌的最新款手机。2019年9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将转账3000元的截图发送给被害人陶某某,得到售价3099元的手机后将该笔转账撤回。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900元。
9.2019年9月1日晚,被告人潘某甲等人到石阡县汤山镇**KTV娱乐消费人民币3600元,由被害人赵某某负责接待。23时许,被告人潘某甲以没带现金,微信的消费被限额为由,要求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被害人赵某某遂向其提供了同事的银行卡号。被告人潘某甲将转账截图发送给被害人赵某某确认并离开现场后将转款撤回,致被害人赵某某被骗人民币3600元。
10.2019年9月2日晚,被告人潘某甲等人到石阡县汤山镇**KTV娱乐消费2400元,并由被害人龚某某负责接待。9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潘某甲以没带现金为由,要求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付款,被害人龚某某遂向其提供了银行卡号。被告人潘某甲将转账3900元的截图发送给被害人龚某某确认,并声称多转款1500元,要求被害人龚某某给自己1000元现金夜宵,余款500元作为下次消费定金。被告人潘某甲收到被害人龚某某微信转款800元后,离开现场将转款撤回,致被害人龚某某被骗人民币3200元。
11.2019年9月4日0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到石阡县汤山镇**社区**足疗店消费700元,结账时要求办理会员卡,并以没有带现金,微信不能转款为由,要求用手机银行转账方式付款,被害人冯某某遂向其提供了银行卡号。被告人潘某甲将转账1000元的截图发送给被害人冯某某确认后为其办理了会员卡,并将消费的700元从会员卡中扣除。同日14时许,被告人潘某甲电话告知被害人冯某某称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提供的银行卡转款2000元,要求将2000元以微信方式转给自己。被告人潘某甲收到款后将转款撤回,致被害人冯某某被骗人民币2700元。
12.2019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到被害人张某某位于石阡县汤山镇开设的****摩托车店内购买摩托车,并以欠款和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再撤销的方式,从被害人张某某店内骗走一辆售价7680元的SDH125T-38型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98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账单等;2.被害人陈述:潘某丙、李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转款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银行软件延时到账可以撤销转账功能,采取先将款项从自己的银行卡转账到被害人银行账号,截图发给被害人确认后,再撤销转账的方式,以购物、消费结账、转账套现等借口骗取他人财物48994.99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家祥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石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被害人潘某丙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陶某某、税某某、李某某的附带民事诉状各1份(公安卷2P12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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