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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19〕48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住**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武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5月份,被告人潘某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这一功能,添加被害人刘某某为微信好友,后聊天并发生性关系。2018年7月15日,潘某某以母亲脑出血住院没有钱做手术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微信转账6000元;7月16日早上,潘某某骗被害人刘某某讲母亲的手术费用不够,又叫刘某某转账6000元;7月18日潘某某骗刘某某讲母亲已去世,办丧事要钱用,又叫刘某某微信转账7000元;7月20日,潘某某又骗刘某某讲父亲得癌症去世了,继续叫刘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期间,潘某某还以没有生活费为由于2018年7月16日、22日、24日先后三次骗取刘某某发红包共350元给其。后刘某某多次催潘某某还钱,但潘某某都以种种借口推脱,不还钱。潘某某骗取刘某某共计人民币20350元,均已被其挥霍完。

二、2019年3月份,被告人潘某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这一功能,添加被害人陈某某为微信好友,后聊天并发生性关系。2019年3月3日,潘某某通过微信发信息给陈某某说打车需要钱,陈某某微信转账150元给潘某某;3月4日,潘某某通过微信说他父亲患绝症住院医治无效去世,需要安葬费用,陈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给潘某某;3月12日,潘某某通过微信说租房子需要钱,陈某某微信转账200元给潘某某;3月18日潘某某通过微信说到贵港打工需要伙食费,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潘某某;3月20日,潘某某通过微信说租房需要买东西,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潘某某;3月26日,潘某某通过微信说清明节祭祀需要钱,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700元给潘某某;4月1日,潘某某通过微信说没有伙食费了,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70元给潘某某;4月4日,潘某某通过微信说帮母亲买手机,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潘某某;4月12日,潘某某通过微信说他母亲被毒蛇咬伤,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转给潘某某;4月14日,潘某某通过微信说没有生活费,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潘某某;4月20日,潘某某通过微信说没有生活费,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潘某某;5月3日,潘某某微信说自己从楼上摔下来,住院需要医药费,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潘某某;5月4日,潘某某同样以住院需要医药费为由向陈某某要钱,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潘某某;之后,潘某某又多次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要几万块钱来治疗,但遭到陈某某的拒绝。潘某某骗取陈某某共计人民币4920元,均已被其挥霍完。

三、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潘某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这一功能,添加被害人杨某某为微信好友,两人开始聊天。7月16日下午,潘某某去找杨某某玩,晚上两人去KTV开厢唱歌,至凌晨12时许,潘某某去开房睡觉,杨某某回家。当晚杨某某回到家后,潘某某一直通过微信发信息给杨某某,叫杨某某到宾馆陪他睡觉,遭到杨某某拒绝。7月18日,潘某某骗杨某某讲自己是开窗帘店的,要到玉林进货,钱不够,叫杨某某借10000元给他进货,并答应8月20日还钱。杨某某答应借钱,并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给潘某某。后两人继续保持微信聊天,潘某某多次以家里人受伤去医院为由继续向杨某某借钱,但因杨某某身上确实已经没有钱了,所以杨某某没有钱继续借给潘某某。后杨某某催潘某某还款,潘某某以各种借口推脱,转移话题,跟杨某某聊感情的事情,同时发黄色图片来引诱杨某某。至案发前,潘某某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挥霍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亲人住院就医、办丧事、做生意等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2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爱红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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