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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8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广西凌某某**镇**村**屯**号。2006年4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17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10月15日被凌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潘某某在全国新冠肺炎发生期间及没有普通医用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急需普通医用口罩心理,通过申请的微信昵称“**”、“**”、“***”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布有口罩售卖的信息,想以此骗取他人钱款。被害人练某某、廖某某、杨某某、韦某某、吴某某等人看到该信息后信以为真,纷纷联系潘某某购买口罩,共通过微信转账给潘某某3187.5元。2020年2月23日侦查人员在潘某某住处搜出作案VIVO手机1部及2200元涉案现金等物品,并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韦某某、廖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有普通医用口罩售卖的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3187.5元,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具有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玉基

书记员:梁梓俊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手机、光盘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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