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18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1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现在东莞市**区**有限公司工作,暂住东莞市**区**住宿323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会上街村**号)。2016年6月15日因诈骗罪被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9日至2月2日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东莞市某某区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多次实施诈骗,涉案金额3280元。具体作案经过如下:
1.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潘某某在东莞市某某区通过微信群“【10】****便民群(385)”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后被害人周某某在微信群看到潘某某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并与潘某某谈好以1400购买210个(即70盒)KN95海藻纤维防霾口罩,后将购买口罩的货款14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潘某某,潘某某收到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发货。
2.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潘某某在东莞市某某区通过微信群“【10】****便民群(385)”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后被害人詹某某在微信群看到潘某某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并与潘某某谈好购买30盒海尔牌KN95口罩,后将购买口罩的货款6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潘某某,潘某某收到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发货。
3.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潘某某在东莞市某某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后被害人唐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潘某某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并与潘某某谈好购买30盒海尔牌KN95口罩,后将购买口罩的货款6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潘某某,潘某某收到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发货。
4.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潘某某在东莞市某某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后被害人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潘某某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并与潘某某谈好购买10盒n95口罩,后将购买口罩的货款17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潘某某,潘某某收到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发货。
5.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潘某某在东莞市某某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后被害人普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潘某某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并与潘某某谈好购买10盒n95口罩,后将购买口罩的货款17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潘某某,潘某某收到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发货。
6.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潘某某在东莞市某某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后被害人邓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潘某某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并与潘某某谈好购买20盒n95口罩,后将购买口罩的货款17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潘某某,潘某某收到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发货。
7.2020年2月2日,被告人潘某某在东莞市某某区通过微信群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后被害人曾某某在微信群看到潘某某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并与潘某某谈好购买10盒n95口罩,后将购买口罩的货款17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潘某某,潘某某收到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发货。
2020年2月5日22时许,民警在东莞市某某区某某住宿323房将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微信截图等视听资料,证人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詹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期间利用疫情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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