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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房产中介人员,住安徽省滁州市**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组**组**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潘某某虚构自己有能力以5090元每平方米或滁州市房管局官方备案价格购买到滁州市**商品房的事实,声称收取号头费就能锁定房源,并通过其他房产中介对外宣传,潘某某通过中介或直接收取客户数额不等的号头费后,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个人债务。为掩盖不能购买到约定房源的事实,潘某某采用私刻“滁州**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编造《滁州**商品房认购书》以滁州**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虚假的认购协议、假冒**负责人出具卖房承诺书等各种手段拖延交房时间。至案发,被告人潘某某共诈骗得款300余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3日,被害人夏某乙经中介张某甲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10万元。

2.2018年10月13日,被害人张某乙经中介张某甲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9.5万元。

3.2018年12月21日,被害人何某乙经中介张某甲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13万元。

4.2018年12月27日,被害人任某某经中介张某甲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10万元。

5.2018年9月10日,被害人何某丙经中介王某甲等人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14万元。

6.2018年9月13日,被害人李某甲经中介王某甲等人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12万元。

7.2018年10月12日,被害人张某丙经中介王某甲等人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10万元。

8.2018年12月29日,被害人曾某某经中介王某甲等人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4万元。

9.2018年8月26日,被害人刘某丙经中介陈某甲等人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10万元。

10.2018年8月29日,被害人周某某经中介陈某甲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11万元。

11.2018年10月13日,被害人黄某某经中介陈某甲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3万元。

12.2018年9月21日,被害人丁某某经中介陈某甲等人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11万元。

13.2018年9月23日,被害人朱某甲经中介陈某甲等人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11万元。

14.2018年9月26日,被害人肖某某经中介陈某甲等人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11万元。

15.2018年9月26日,被害人姬某某经中介陈某甲等人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11万元。

16.2018年9月28日,被害人杨某乙经中介陈某甲等人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11万元。

17.2018年9月29日,被害人潘某甲经中介陈某甲等人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11万元。

18.2018年10月,被告人潘某某隐瞒****栋**单元**室系**工作人员程某某个人所有的事实,假意将该房产卖与中介陈某甲,共骗取陈某甲27.7万元。

19.2018年10月13日,被害人李某乙经中介陈某甲等人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11万元。

20.2018年10月16日,被害人万某乙经中介陈某甲等人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12万元。

21.2018年10月17日,被害人梁某某经中介陈某甲等人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12万元。

22.2018年10月22日,被害人冒某某经中介陈某甲等人介绍,通过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12万元。

23.2018年10月29日,被害人吴某某经中介陈某甲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6万元。

24.2018年11月2日,被害人董某某经中介陈某甲等人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12万元。

25.2018年11月5日,被害人朱某乙经中介陈某甲等人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12万元。

26.2018年11月9日,被害人谭某某经中介陈某甲等人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12万元。

27.2018年11月22日,被害人陈某乙经中介陈某甲等人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12万元。

28.2018年11月27日,被害人薛某某经中介陈某甲等人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12万元。

29.2018年11月24日,被害人王某乙经中介陈某甲等人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12万元。

30.2018年12月份,被害人毛某某经中介陈某甲等人介绍,欲通过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商品房,被潘某某骗取号头费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收条、印章印纹、调取证据清单、商品房认购书、承诺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王某甲、史某某、陈某甲、何某甲、谢某某、万某甲、丛某某、夏某甲、盛某某、赵某某、杨某甲、钟某某、於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乙、张某乙、何某乙、任某某、何某丙、李某甲、张某丙、曾某某、刘某丙、周某某、黄某某、丁某某、朱某甲、肖某某、姬某某、杨某乙、潘某甲、李某乙、万某乙、梁某某、冒某某、吴某某、董某某、朱某乙、谭某某、陈某乙、薛某某、王某乙、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文件检验鉴定书;

6.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忠敏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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