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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诈骗案)_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89********,壮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住广西武鸣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3日经本馆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潘某某认识受害人许某某后,邀约受害人出资入股一起合伙做物流生意,并承诺每个月给予受害人高额利润回报2017年7月,被告人潘某某假借承接苏宁公司物流业务为由,让受害人许某某出资35万元入股2018年1月,假借承接美的公司物流业务为由,让受害人出资25万元入股2018年6月,假借承接可乐公司物流业务为由,让受害人出资10万元入股。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以需要打点人际关系、交物流保证金、处理物流货损等多种理由为借口,并使用微信冒充苏宁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与受害人进行聊天,虚构事实多次对受害人实施诈骗,共骗取受害人人民币49.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铁文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兴宁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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