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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9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8日早上,被告人潘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经合谋后,各自驾驶一辆摩托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市场附近寻找“拾金平分”骗局的作案目标。期间,在对一名女子实施诈骗未遂后,因同案驾驶的一辆摩托车发生故障,于是被告人潘某某提供自己的摩托车给刘某某驾驶,由刘某某、李某某继续去寻找作案目标。潘某某则将坏了的摩托车推至**市场一修车店守候修车。7时40分许,刘某某驾驶潘某某提供的摩托车,与李某某共同对被害人伍某某实施诈骗,由李某某负责“掉钱”,刘某某负责拾钱并诱惑伍某某一齐平分拾到的意外之财。李某某突然出现,故意怀疑伍某某拾到钱,为表示清白,伍某某带刘某某、李某某回到出租屋,并拿出自己的12000元交给李某某暂时保管,后李某某、刘某某逃离现场,回到修车店与被告人潘某某会合后三人一起离开。事后,被告人潘某某分得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帮助,骗得人民币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景芳

2020年12月8日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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