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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87********,壮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路**号,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1日被鹿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潘某某在帮他人办理网上贷款或帮他人还信用卡贷款的过程中,获取他人的银行卡、密码、身份等信息,然后私自把他人银行卡****的贷款转到自己的微信****,或者私自把他人的信用卡****的钱套现后转到自己的微信****,共计160467.8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6月1日至9日期间,潘某某在柳州市城中区**大厦、鹿某某**镇**酒店内帮被害人谢某某使用手机在手机软件“捷信”、 “拍拍贷”网上贷款得577O0元。但潘某某告知对方只贷款得35000元,已进账到其建设银行卡。后潘某某把57700元贷款中的22700元私自转到自己微信。此后,潘某某发现谢某某建设银行卡内35000元贷款没有用,就把其中250O0元私自转到自己微信。另潘某某还利用帮谢某某在网上贷款之机,获取谢某某工商信用卡信息后私自套现27874元转入自己的微信。经合计,谢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潘某某转走钱款共计人民币75574元。后潘某某不法行为被谢某某发现,其还给对方部分钱款。至2O18年8月31日谢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潘某某尚有557O0元没有还给对方。

(二)2018年6月27日,潘某某在鹿某某**镇**路**号被害人某某甲的“**净水器经营部”内帮蓝某某使用手机在网上贷款。次日潘某某利用蓝某某个人信息在某某甲部内,从手机软件支付宝网商贷****贷款得17O00元,从支付宝“马上金融”贷款得330O元,并使用蓝某某手机把两笔贷款合计20300元通过微信转账到自己****,其随后骗对方说贷款不成功;第三日潘某某在鹿某某**镇**路“**养生馆”内利用蓝某某个人信息在网贷“钱站”****贷款得45OO0元,并使用同样手段把贷款转到自己手机微信,其随后骗对方说贷款不成功。经合计,蓝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潘某某转走钱款共计65300元。

(三) 2O18年7月2O日,潘某某在鹿某某**镇**路**号被害人唐某某经营的“硒**”农产品商城内帮唐某某使用手机在网上贷款。潘某某利用唐某某个人信息,从“招联金融”****贷款得两笔款,一笔是66O0元,一笔是9755元。在唐某某不知情下,潘某某使用对方手机把其中的6600元通过微信转账到自己****。次日,唐某某查看自己银行交易时,发现潘某某帮他贷款得660O元,并没有告诉他,而是私自转走。在唐某某告知其行为是犯罪情况下,潘某某当晚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把66O0元还给了对方。

(四)吴某某经朋友介绍讲潘某某可以帮忙提高信用卡的额度,即与潘某某取得联系。潘某某见有机可趁,即对吴某某讲要想提高信用卡额度,就先要把信用卡透支的钱还完。吴某某准备好钱后,于2018年6月28日与潘某某在鹿寨见面,吴某茉将手机、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信用卡交给潘某某,让潘某某把工商银行卡****的9000元钱和微信里的5000元转去还农业银行信用****。潘某某在转钱的过程中获取了吴某某农业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于当日通过网上消费套现12993.8元(一笔9996.1元,一笔2997.7元)。

二、潘某某以可以帮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于2018年7月1日在鹿某某**镇“**酒店”(原“**酒店”)骗取蔡某某10850元用于还自己的贷款,后其还给对方6000元。至2O18年7月31日蔡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潘某某尚有4850元未还。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于2018年7月30日被拘传到案;同年9月5日,潘某某家人代潘某某向被害人谢某某赔偿了54730元、向蓝某某赔偿了70400元、向蔡某某赔偿了4800元、向唐某某赔偿了3750元,并取得以上四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数额巨大的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明净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在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潘绪达,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壮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桥东路74号,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胜利小区4栋1单元1603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1日被鹿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绪达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潘绪达在帮他人办理网上贷款或帮他人还信用卡贷款的过程中,获取他人的银行卡、密码、身份等信息,然后私自把他人银行卡里的贷款转到自己的微信里,或者私自把他人的信用卡里的钱套现后转到自己的微信里,共计160467.8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6月1日至9日期间,潘绪达在柳州市城中区五星星河大厦、鹿某某鹿寨镇维也纳酒店内帮被害人谢佩芸使用手机在手机软件“捷信”、 “拍拍贷”网上贷款得577O0元。但潘绪达告知对方只贷款得35000元,已进账到其建设银行卡。后潘绪达把57700元贷款中的22700元私自转到自己微信。此后,潘绪达发现谢佩芸建设银行卡内35000元贷款没有用,就把其中250O0元私自转到自己微信。另潘绪达还利用帮谢佩芸在网上贷款之机,获取谢佩芸工商信用卡信息后私自套现27874元转入自己的微信。经合计,谢佩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潘绪达转走钱款共计人民币75574元。后潘绪达不法行为被谢佩芸发现,其还给对方部分钱款。至2O18年8月31日谢佩芸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潘绪达尚有557O0元没有还给对方。

(二)2018年6月27日,潘绪达在鹿某某鹿寨镇建中西路101号被害人蓝虹经营的“楚枚轩净水器经营部”内帮蓝虹使用手机在网上贷款。次日潘绪达利用蓝虹个人信息在蓝虹经营部内,从手机软件支付宝网商贷里贷款得17O00元,从支付宝“马上金融”贷款得330O元,并使用蓝虹手机把两笔贷款合计20300元通过微信转账到自己手机微信,其随后骗对方说贷款不成功;第三日潘绪达在鹿某某鹿寨镇民生路“中医养生馆”内利用蓝虹个人信息在网贷“钱站”里贷款得45OO0元,并使用同样手段把贷款转到自己手机微信,其随后骗对方说贷款不成功。经合计,蓝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潘绪达转走钱款共计65300元。

(三) 2O18年7月2O日,潘绪达在鹿某某鹿寨镇迎宾路115号被害人唐忠仁经营的“硒拉拉”农产品商城内帮唐忠仁使用手机在网上贷款。潘绪达利用唐忠仁个人信息,从“招联金融”里贷款得两笔款,一笔是66O0元,一笔是9755元。在唐忠仁不知情下,潘绪达使用对方手机把其中的6600元通过微信转账到自己手机微信。次日,唐忠仁查看自己银行交易时,发现潘绪达帮他贷款得660O元,并没有告诉他,而是私自转走。在唐忠仁告知其行为是犯罪情况下,潘绪达当晚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把66O0元还给了对方。

(四)吴秀清经朋友介绍讲潘绪达可以帮忙提高信用卡的额度,即与潘绪达取得联系。潘绪达见有机可趁,即对吴秀清讲要想提高信用卡额度,就先要把信用卡透支的钱还完。吴秀清准备好钱后,于2018年6月28日与潘绪达在鹿寨见面,吴秀清将手机、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信用卡交给潘绪达,让潘绪达把工商银行卡里的9000元钱和微信里的5000元转去还农业银行信用卡的欠款。潘绪达在转钱的过程中获取了吴秀清农业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于当日通过网上消费套现12993.8元(一笔9996.1元,一笔2997.7元)。

二、潘绪达以可以帮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于2018年7月1日在鹿某某鹿寨镇“华美达酒店”(原“华禹酒店”)骗取蔡艳10850元用于还自己的贷款,后其还给对方6000元。至2O18年7月31日蔡艳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潘绪达尚有4850元未还。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潘绪达于2018年7月30日被拘传到案;同年9月5日,潘绪达家人代潘绪达向被害人谢佩芸赔偿了54730元、向蓝虹赔偿了70400元、向蔡艳赔偿了4800元、向唐忠仁赔偿了3750元,并取得以上四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绪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数额巨大的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绪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净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潘绪达现羁押在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潘绪达,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壮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桥东路74号,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胜利小区4栋1单元1603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1日被鹿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绪达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潘绪达在帮他人办理网上贷款或帮他人还信用卡贷款的过程中,获取他人的银行卡、密码、身份等信息,然后私自把他人银行卡里的贷款转到自己的微信里,或者私自把他人的信用卡里的钱套现后转到自己的微信里,共计160467.8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6月1日至9日期间,潘绪达在柳州市城中区五星星河大厦、鹿某某鹿寨镇维也纳酒店内帮被害人谢佩芸使用手机在手机软件“捷信”、 “拍拍贷”网上贷款得577O0元。但潘绪达告知对方只贷款得35000元,已进账到其建设银行卡。后潘绪达把57700元贷款中的22700元私自转到自己微信。此后,潘绪达发现谢佩芸建设银行卡内35000元贷款没有用,就把其中250O0元私自转到自己微信。另潘绪达还利用帮谢佩芸在网上贷款之机,获取谢佩芸工商信用卡信息后私自套现27874元转入自己的微信。经合计,谢佩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潘绪达转走钱款共计人民币75574元。后潘绪达不法行为被谢佩芸发现,其还给对方部分钱款。至2O18年8月31日谢佩芸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潘绪达尚有557O0元没有还给对方。

(二)2018年6月27日,潘绪达在鹿某某鹿寨镇建中西路101号被害人蓝虹经营的“楚枚轩净水器经营部”内帮蓝虹使用手机在网上贷款。次日潘绪达利用蓝虹个人信息在蓝虹经营部内,从手机软件支付宝网商贷里贷款得17O00元,从支付宝“马上金融”贷款得330O元,并使用蓝虹手机把两笔贷款合计20300元通过微信转账到自己手机微信,其随后骗对方说贷款不成功;第三日潘绪达在鹿某某鹿寨镇民生路“中医养生馆”内利用蓝虹个人信息在网贷“钱站”里贷款得45OO0元,并使用同样手段把贷款转到自己手机微信,其随后骗对方说贷款不成功。经合计,蓝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潘绪达转走钱款共计65300元。

(三) 2O18年7月2O日,潘绪达在鹿某某鹿寨镇迎宾路115号被害人唐忠仁经营的“硒拉拉”农产品商城内帮唐忠仁使用手机在网上贷款。潘绪达利用唐忠仁个人信息,从“招联金融”里贷款得两笔款,一笔是66O0元,一笔是9755元。在唐忠仁不知情下,潘绪达使用对方手机把其中的6600元通过微信转账到自己手机微信。次日,唐忠仁查看自己银行交易时,发现潘绪达帮他贷款得660O元,并没有告诉他,而是私自转走。在唐忠仁告知其行为是犯罪情况下,潘绪达当晚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把66O0元还给了对方。

(四)吴秀清经朋友介绍讲潘绪达可以帮忙提高信用卡的额度,即与潘绪达取得联系。潘绪达见有机可趁,即对吴秀清讲要想提高信用卡额度,就先要把信用卡透支的钱还完。吴秀清准备好钱后,于2018年6月28日与潘绪达在鹿寨见面,吴秀清将手机、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信用卡交给潘绪达,让潘绪达把工商银行卡里的9000元钱和微信里的5000元转去还农业银行信用卡的欠款。潘绪达在转钱的过程中获取了吴秀清农业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于当日通过网上消费套现12993.8元(一笔9996.1元,一笔2997.7元)。

二、潘绪达以可以帮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于2018年7月1日在鹿某某鹿寨镇“华美达酒店”(原“华禹酒店”)骗取蔡艳10850元用于还自己的贷款,后其还给对方6000元。至2O18年7月31日蔡艳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潘绪达尚有4850元未还。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潘绪达于2018年7月30日被拘传到案;同年9月5日,潘绪达家人代潘绪达向被害人谢佩芸赔偿了54730元、向蓝虹赔偿了70400元、向蔡艳赔偿了4800元、向唐忠仁赔偿了3750元,并取得以上四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绪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数额巨大的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绪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净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潘绪达现羁押在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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