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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案一刑诉〔2019〕126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临时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于2019年5月12日被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潘某某与陈老板(在逃)认识后,二人预谋“以白纸充当假币”骗取他人钱财,2017年10月底,潘某某在贵阳认识被害人程某某,并谎称自己叫刘照旭,告知程某某可以按照1比4的比列用真币换假币,并拿出事先用真币做手脚的“假币样本”给程某某使用,取得程某某的信任后,程某某便邀约谢某某两人共同购买假币,11月2日潘某某带谢某某、程某某到安顺市开发区南马大道上岛咖啡店内与陈老板见面考察,两人见到大量用真币做过手脚的“假币”后最终决定共同出资按照1比4的比列购买6万元的假币,2017年11月12日11时许,谢某某与程某某携带6万元在安顺市开发区上岛咖啡店内与陈老板、潘某某交易,在交易过程中,陈老板慌称其母亲病重着急走,并以交易假币是违法为由催促对方,程某某、谢某某在慌乱中未仔细检查假币,只数了数量有24沓,将6万元拿给陈老板后,匆忙离开,回去后发现交易的假币是打印的人民币和冥币,再联系潘某某时,潘某某称买卖假币双方均会被处罚,让二人不要报警,随后失去联系。谢某某、程某某当日返回公安机关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天波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6万元现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璨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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