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贵阳市**区***。2017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被告人潘某某在探探交友软件上假冒女生身份与被害人袁某某网恋,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9月19日期间,潘某某以索要生活费、购买衣服等为由,共骗取袁某某107130元。
2.2020年9月23日下午,被告人潘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至黔西县城关镇**村**组,翻窗进入被害人蔡某某及被害人徐某某两家的客厅、卧室内实施盗窃,在蔡某某家盗得300元现金后离开。二人共同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2.证人常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蔡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6.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共计300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071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建明
检察官助理 冯小意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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