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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虚假诉讼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5730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将与周某某的六合彩赌债虚构成民事借款纠纷,于2018年3月16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开庭审理了该案,后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某所述周某某因家庭需要向其借款18290元的事实不存在,于2018年8月16日判决驳回被告人潘某某的诉讼请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起诉状、乐清市人民法院立案审批表、送达回证、公告、谈话笔录、民事审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翁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系初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娜

检察官助理:金小宇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35*******;

2.案卷材料4册、取保候审决定书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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