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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职务侵占案)_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任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项目望湖新城三期工程财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潘南雄担任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项目望湖新城三期工程财务负责人。被告人潘某某明知该项目负责人董某某已使用公司资金支付塔吊租赁费人民币80000元、支付木工组工程款人民币58100元的情况下,仍然利用职务之便,于2019年3月5日,向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款,但并未将请款后的相应资金归还董某某或公司,而是将两笔款项共计人民币138100元用于了个人消费。

另查明,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人潘某某追要钱款,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潘某某退回人民币15000元。2019年7月29日,在被害单位到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潘某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人潘某某与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对账凭证,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工资表、任命文件、工作联系函;2.证人詹某某、董某某、潘某甲、周某某、李某某、户某某的证言;3.被害单位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公司项目资金人民币1381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桥

检察官助理:黄莉蓉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71497****;保证人,潘典,联系电话1862787****。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补充材料二份,共计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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