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70********,汉族,高中文化,保险从业人员,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住在上海市金山区**路**弄**号**室。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潘某某利用担任**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公司金山营业部业务员的职务便利,采用借用他人身份证、银行卡进行虚假增员,虚增保单挂靠至虚增业务员名下的方式,侵占被害单位的训练津贴、聘才费、人才引进奖等奖励费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潘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人民币24万元,获得了被害单位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保险人代理合同》、人事档案等证实,被告人潘某某系**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公司业务员,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上述方式,侵吞公司钱款的事实。该事实另有银行流水明细、证人钱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予以印证。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被害单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公司的企业性质。
3、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公司增员方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处罚制度》、《**人寿业务员品质管理办法》等证实,公安机关向被害单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公司调取了相关公司制度材料;明确被告人潘某某虚假增员并挂靠保单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4、证人沈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工资发放明细证实,其等人从未在**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公司任职,也没有开展过相关保险业务;其等人曾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借给被告人潘某某荣使用。
5、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数据汇总说明》及被害单位出具《相关事项说明》证实,被告人潘某某于上述任职期间,采用上述方式,侵占公司钱款的明细及计算方式。
6、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潘某某已向被害单位退赔赃款并获得谅解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潘某某到案经过。
8、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潘某某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退赔了被害单位的损失,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少鹏
检察官助理:瞿绍忠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91650****。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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