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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组织考试作弊罪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现住址均为广东省深圳市**区**花园**区**栋**号。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2018年被东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7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2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7日,洪某某(已判决)通过朋友林某甲介绍到深圳市龙岗区**驾校报名学车考驾驶证,并与被告人潘某某约定,洪某某本人可不参加考试,四个月包某某,学费为21000元,洪某某先支付定金10000元(2000元现金和微信转账8000元)。随后在被告人潘某某(**驾校负责人)的安排下,洪某某与龙某某(已判决)一起去照相馆拍相片,报名后洪某某成为驾驶人考试学员。2018年5月11日,龙某某一人前往河源市江东新区临江镇车管所驾驶人科目一考场内,使用虚假的洪某某身份证代替洪某某考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后被教官当场抓获。

2018年8月18日,潘某某因不能在四个月内让洪某某拿到驾驶证,通过微信退回8000元给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交通支队证明、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随案移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乙、龙某某、林某甲、洪某某的证言;

3.勘验、辨认笔录;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其身份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人员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海波

检察官助理庄淑婷

2020228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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