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黑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3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吉林省公安局舒兰市吉舒街派出所,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号楼*室。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11月9日被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8年2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双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由双阳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痞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02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吉林省白山市公安机浑江区六道江派出所,住长春市**路与**街交汇*栋*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双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由双阳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30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察哈尔右翼前旗玫瑰营派出所,住长春市**路与**街交汇*栋*单元*室。曾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自述于2017年7月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现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双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由双阳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太平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双阳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李某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并案处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过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2月至案发,在长春市双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居所内、长春市南关区**小区*号楼*室居所内,向自己所在的微信群发送“法拉利”、“蚂蚁”等互联网网站内淫秽视频链接,从中谋取佣金,期间获利458178元。经鉴定,能够认定被告人潘某某传播的视频为淫秽视频的数量达28个;
2、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6月至案发,在长春市**路与**街交汇*栋*单元*室居所内,向自己所在的微信群发送“法拉利”、“蚂蚁”等互联网网站内淫秽视频链接,从中谋取佣金。经鉴定,能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传播的视频为淫秽视频的数量达21个,任某某传播的视频为淫秽视频的数量达36个;
3、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李某某明知潘某某使用电脑和手机传播淫秽视频,仍然隐匿以上作案工作,导致作案手机内保存的潘某某的犯罪证据灭失,无法再进行提取,严重阻碍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陈某某、任某某、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手机截图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陈某某、任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网站链接,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李某某帮助潘某某隐匿犯罪证据,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对陈某某、任某某应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四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佳玉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陈某某、任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所;
2、本案卷宗材料肆册,光盘肆张,优盘壹枚;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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