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88********,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5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韦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9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5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发现被害人韦某乙停放在宜州区庆远镇*****前人行道上,车牌号宜州60***的蓝色**牌电动车的钥匙未取下,便心生盗窃之意。后潘某某将电动车钥匙取下放在*****内的安检台上,并打电话让被告人韦某甲到*****取钥匙将电动车开走。韦某甲按照潘某某的指示将电动车开离*****,先后转移藏匿在宜州区城中市场“**螺蛳粉”店前、宜州区庆远镇**路“**”酒店楼下。次日二人将盗窃所得的电动车开至宜州区庆远镇**附近贩卖给蓝某某,获赃款1000元,每人分得500元。经河池市宜州区价格认定分局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86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洁俊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韦某甲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6份、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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