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62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8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海市海澄镇中山南路**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路**巷**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1197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1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11962********,汉族,文盲,农民,住龙海市**镇玉枕十六石115,住址**。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洪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徐某某、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徐某某、许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黄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夏天至12月间,被告人洪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周某某伙同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龙海市海澄镇玉枕村堤岸旁开设以“八面豆”为赌具的赌场,雇请被告人吴某某在赌场内负责向庄家抽头,从中牟利,参赌人员累计达20人以上。其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在该赌场内充当“保利”。
2、2019年1月15日至3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蔡某某(另案处理)龙海市海澄镇玉枕村堤岸旁开设以“八面豆”为赌具的赌场,从中抽头牟利,参赌人员累计达20人以上。其间,蔡某某纠集被告人徐某某在赌场内充当保利,纠集被告人许某某到赌场内帮忙。
3、2018年12月底,被告人潘某某在龙海市**镇**村温坑山上的荔枝园内开设以“八面豆”为赌具的赌场,从中抽头牟利,参赌人员累计达20人以上。
4、被告人潘某某受方某某(已起诉)纠集到方某某等人开设在龙海市东泗乡碧浦村碧浦“四壁”恭孝堂埕边龙眼树下、碧浦戏台赌场,充当“保利”,参赌人员累计达20人以上。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洪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于2019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7月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江某某、潘某某、林某某、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洪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徐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徐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徐某某、许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又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被告人潘某某开设赌场,又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八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第二条事实)在各自参与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第一条事实)、徐某某、吴某某(第一条事实)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徐某某、许某某、洪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跃明
代理检察员:蔡莉娜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现场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洪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徐某某、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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