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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40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7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20年8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7196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潘某乙,绰号:“刀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绰号:“三六九”,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址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黄某某、曾某甲、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4月初至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潘某甲、黄某某、曾某甲、潘某乙等人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车头村委会鹤咀岭村附近的竹林内开设赌场,招引他人用天九牌以“斗牛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潘某甲、黄某某、曾某甲、潘某乙等人从中抽头渔利15000元人民币。

2020年5月25日至5月27日,被告人潘某甲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车头村委会车头村一房屋旁开设赌场,招引他人用天九牌以“斗牛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4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毛某某、邝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潘某甲、黄某某、曾某甲、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黄某某、曾某甲、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黄某某、曾某甲、潘某乙开设赌场,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东辉

2020年9月25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曾某甲、潘某乙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 被告人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3.案卷材料8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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