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179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8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婺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我院依法决定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婺城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我院依法决定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住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街**号**幢**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9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住义乌市**里街道**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衢州市常山县**小**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甲涛,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住金东区**镇**路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9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住金东区**镇**路村**街**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黄某某、丁某某、蔡某某、叶某乙、叶某甲涛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潘某某以在“佛手在线”赠送房卡形式,组织其建立的微信群内的参赌人员在“佛手在线”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此段时间被告人抽头潘某某获利20余某甲,被告人蔡某某在此期间明知潘某某组织人员赌博抽头获利,仍帮助潘某某抽头,并领取工资;2018年8月至2019年年某某,被告人李某乙加入潘某某,两人约定抽头获利李某甲获三成,潘某某获七成,从2019年年某某至2020年年某某,两人约定李某甲负责日常管理微信群,且获利分成调整为五五分成,两人此期间获利五万余某乙,此期间雇佣被告人叶某甲涛、叶某乙、黄某某,三名员工明知李某甲和潘某某组织人员赌博抽头获利,仍帮助抽头并领取工资;2020年年某某至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潘某某和李某甲借“佛手在线”更新版本,利用“佛手在线”游戏里面的亲友圈,将微信群内参赌人员转移至亲友圈,被告人李某甲与潘某某共同经营的亲友圈“盖浇饭200”,参赌人员以200元一捆玩金华麻将,潘某某和李某甲每捆麻将抽头16元,两人将抽头获利五五分成,被告人潘某某还个人经营一个亲友圈“开心美5”,参赌人员以50元一捆玩金华麻将,潘某某每捆麻将抽头8元,抽头获利潘某某一人独有,此期间雇佣被告人丁某某为两人组织参赌人员赌博的活动抽头,且领取工资,2019年某某至2020年某某,被告人李某甲获利十万余某乙,被告人潘某某获利15万余某乙。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从被告人潘某某处扣押手机两只,人民币15万元,从李某甲处扣押手机三只,人民币2万元,同年5月18日,被告人丁某某主某某,并从丁某某处扣押手机两只,人民币1万元,5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依法传唤归案,并其处扣押人民币1万元,6月10日,被告人叶某乙被传唤归案,叶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6月15日,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赌客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刘某某、何某某、华孝某某、廖某某等,(3)犯罪嫌疑人的某某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黄某某、丁某某、蔡某某、叶某乙、叶某甲的某某和辩解,(4)现场勘查等笔录:扣押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5)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黄某某、丁某某、蔡某某、叶某乙、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伙同李某甲、黄某某、丁某某、蔡某某、叶某乙、叶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丁某某、蔡某某、叶某乙、叶某甲涛系某甲,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蔡某某、丁某某、叶某乙系某乙,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黄某某、叶某甲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黄某某、丁某某、蔡某某、叶某乙、叶某甲均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80*******)、丁某某(联系电话:150********)、蔡某某(联系电话:135********)、叶某乙(联系电话:137********)、叶某甲(联系电话:137********)现在家候审。
2.《认某某具结书》七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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