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8月27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摩托车从浦城县城关往**镇方向行驶,途径**路段时见其朋友彭某某酒后驾车碰撞护拦,便下车询问彭某某,彭某某则请求被告人潘某某帮忙处理。被告人潘某某明知彭某某酒后驾驶,仍然应允,并使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向公安机关报警言称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询问被告人潘某某,被告人潘某某向民警做假证包庇彭某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彭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3.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现场执法视频情况说明、关于彭某某违法犯罪另案处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他人逃避处罚,故意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海淼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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