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窝藏、包庇罪)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潘某甲,女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街道****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窝藏、包庇罪,经高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高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下午,高安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高安瑞州街办濠溪“**农庄”饭店查获蛙类活体六、七斤。被告人潘某某得知被查获的青蛙是其丈夫徐某某收购的后,担心徐某某收监坐牢,决定由潘某某承担收购蛤蟆的事,于当日到高安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高安市森林公安局受理了此案。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潘某某到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供述“桂林农庄”查获的蛙类是其丈夫徐某某收购的,当日徐某某也到高安市森林公安局自首承认青蛙是其购买的,潘某某根本不清楚。2020年6月5日高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撤销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2020年7月20日,高安市森林公安局收到本院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后,对潘某某包庇案立案侦查。经传唤,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上午8时到高安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向高安市森林公安局作假证明帮助徐某某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潘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倩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7307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