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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5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兰考,住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潘某某将穿过自家二楼东北角院墙的6根光纤剪断,其中有3根归属于兰考县联通公司。经兰考县联通公司对损失进行确认,造成兰考县孟寨乡、南彰镇两地5804户居民无法正常上网,致网络中断6个小时。案发后取得联通公司的谅解。

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到案经过、被破坏光缆的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联通公司证明、谅解书;2.证人宋某某、胡某某、潘某某证言证实潘某某破坏电缆的事实;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破坏通信电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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