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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1〕9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200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20221年1月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18日及同年6月1、7、14、17日、被告人潘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六次到位于鞍山市铁东区的大道**有限公司租赁车辆,然后盗窃车内零件并进行贩卖,经鉴定,该六次盗窃的汽车零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4,799元。

另查,2020年6月26日,潘某某伙同陈某某到位于鞍山市铁西区的兴盛路**车行租赁车辆,然后盗窃车内零件并进行贩卖,经鉴定,被盗汽车零件价值人民币8,9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兆鹏

检察官助理:葛澜

2021年1月31日

附:1. 被告人潘某某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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