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821994********,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西北工业大学附属中学分校参加成人自考考试,在离开考场收拾自己物品之际,见一黑色手提包非常漂亮,便心生盗窃之念头,被告人潘某某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丁某某的黑色蔻驰牌包装入自己粉色包内盗走。包内装有蓝色华为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为4804元)、天梭牌手表一块(经价格鉴定为2692元)、宝马mini车钥匙一把(经价格鉴定为2250元)、日产途乐车钥匙一把(经价格鉴定为1406元),共计价值为11152元。被告人潘某某在逃离时听到广播寻物启事,因内心惶恐,遂将所盗窃物品丢弃在路边厕所后逃离现场。2019年10月29日,民警根据线索将被告人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指认笔录及照片、监控截图;
4.价格鉴定、谅解书;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枫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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