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0 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我市天心区**路**号**饭店内,趁被害人段某某(系该店员工)不察之际,将段某某放在店内一楼餐桌上的华为MATE 30及VIVO Y91两台手机盗走。后被告人潘某某将盗得的华为MATE 30手机以1550元(人民币,下同)销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被盗的VIVO Y91手机己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至被害人。
经鉴定,被盗华为MATE 30手机价值3104 元,被盗VIVO Y91手机价值447 元,共计3551 元。
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谅解书、发票、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天价认定[2020]87号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3、被告人潘某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颂
检察官助理:谭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室候审,联系电话:15308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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