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贵州民族大学花溪校区篮球场,趁失主王某某打球之机,将王某某放在篮球架下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77元的VIVO手机盗走。
2019年12月13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贵州民族大学花溪校区13号教学楼门口附近,趁失主李某某读书之机,将李某某放在椅子上的一个双肩包盗走后窜至学校后铁道边,将包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410的华为手机及U盘一个取出以后,将双肩包及其包内的复习资料、驾驶证、钥匙、耳机、一卡通、袖套、文具等物品丢弃。
案发后,被盗手机及U盘已经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鹏程
附:
1.被告人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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