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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潘某某(别名小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4********,布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至1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寄押在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同月1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与王某某、马某甲、马某乙(3人已判刑)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到六枝特区东苑小区旁边的六枝湖工地,由马某甲负责放风,马某乙在电动车上等候,潘某某、王某某将该工地扣件560个窃走,以1230元的价格卖给在六枝特区平寨镇文化路与贵烟路交叉路口开废旧金属回收站的李某某,当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查获。2018年3月19日,经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工地扣件价值人民币2800元。

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物品已由六枝特区公安局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同案人马某乙、王某某、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潘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容

2020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381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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