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均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弄**室被害人蔡某某的租住处,扯坏了被害人蔡某某房门的锁扣,并进入屋内,盗走柜子内一只装有1200元现金的黑袜子。后被告人潘某某丢弃袜子,并将1200元现金存放在自己的住处。2020年6月30日,民警在被告人潘某某租住处扣押到人民币1200元,并于次日发还给被害人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搜查笔录等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材料;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人民币1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燕
检察官助理范剑萍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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