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在福鼎市**街道**路**号门前空地,采取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郑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电动三轮车停放于福鼎市**隧道**方向等待出售。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7826元。
2020年2月10日,福鼎市公安局民警在福鼎市**隧道**方向找到被盗电动三轮车,并于同日发还被害人郑某某。同年2月12日,被告人潘某某在福鼎市**镇**村**号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鼎市公安局查扣的电动三轮车(照片)。
2.被告人潘某某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郑某某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祖程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叁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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