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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1********,壮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华侨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华侨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华侨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份,被告人潘某甲在南宁华侨投资区**路**内财物,其中:7月某日晚,潘某甲窃取了潘某乙黑色日产小轿车车内的300元现金;8月28日凌晨,潘某甲又窃取潘某乙车内的200元现金;10月13日凌晨5时许,潘某甲窃取了潘某丙白色广汽传祺轿车车内的595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从潘某甲身上缴获的435元现金。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3. 被害人陈述:潘某乙、潘某丙的陈述笔录。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潘某甲的供述笔录。

5. 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伟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在南宁市武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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