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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118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5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村委会****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香洲区南沙湾“老四川猪肚鸡”吃饭喝酒。当其离开该饭店时,将被害人乐某某放在门口桌子上充电的一部Iphone 11手机(价值人民币4102元)盗走后离开现场。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潘某某被抓获归案,并追缴回被盗的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乐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5.视听资料;6.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妮兰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260****27;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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