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村村委**村**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杨松生、被害人姜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至26日间,被告人潘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白塔集镇通济河桥下树林内,采用乘隙挖掘等手段,先后盗窃作案3起,窃得被害人姜某某树木共14棵,合计价值人民币783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2日晚上,被告人潘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白塔集镇通济河桥下树林内,采用乘隙挖掘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姜某某梨树2棵,合计价值人民币260元。
2.2020年4月23日晚上,被告潘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白塔集镇通济河桥底下的树林内,采用乘隙挖掘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姜某某梨树1棵、红枫树5棵,合计价值人民币393元。
3.2020年4月26日晚上,被告潘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白塔集镇通济河桥底下的树林内,采用乘隙挖掘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姜某某银杏树3棵、榉树2棵、枫香树1棵,合计价值人民币130元。
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赔偿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金城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展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村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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