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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蓬莱市**街道**村,现住址蓬莱市**弄**号**号。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2月17日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6月20日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月25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11月17日23时许,驾驶鲁******号面包车至蓬莱市**镇**村**处,盗走四只母羊。经鉴定,被盗母羊共价值人民币83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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