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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973********,汉族,不识字,住安徽省郎某某********号,1996年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3月因盗窃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因盗窃被郎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7月因盗窃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7月6日间,被告人潘某某在郎某某建平镇境内二次实施盗窃,价值合计人民币约18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9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在郎某某建平镇中港路“竹苑书店”收银台抽屉内盗走现金约1600元。

2.2020年7月6日10时16分许,被告人潘某某在郎某某建平镇郎涛路冷饮批发店柜台上盗走一只装有一元硬币的铁盒,约有现金200元。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潘某某在郎某某建平镇境内被警方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和出监人员通知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方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有盗窃以外的其他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芳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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