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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乡**村**组**号,住娄底市娄某某**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利用日常生活中掌握的被害人同事李某某的手机密码及支付宝密码,三次盗刷李某某的支付宝花呗资金,共计146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潘某某以借手机打电话的名义拿到被害人李某某手机,利用日常生活中掌握的李某某的手机密码及支付宝密码,从李某某手机支付宝花呗上盗刷了150元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用于日常开销。

2.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潘某某以借手机打电话的名义拿到被害人李某某手机,从李某某手机支付宝花呗上盗刷了773元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用于日常开销。

3.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潘某某以借手机打电话的名义拿到被害人李某某手机,从李某某手机支付宝花呗上盗刷了544元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用于日常开销。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潘某某退还了被害人李某某1000元;次日,民警在娄某某鼎极娱乐会所门口将潘某某抓获,潘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霖

2020年2月13日

附:

被告人潘某某现均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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