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0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4231978********,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通过虚构其有能力帮助他人考驾照包过等事实,对被害人王某甲实施诈骗,王某甲信以为真,并在兰溪市梅江镇先后通过现金支付给潘某某人民币500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潘某某人民币17700元。被告人潘某某将所得款项用于还债和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号和转账截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陈某某、蒋某某、王某乙、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小燕
检察官助理:黄文昌
2020年7月17日
附件: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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