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12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镇**街**号。因本案,经武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6月30日至2020年07月01日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以还款需要操作手机为由向被害人王某某借用手机。潘某某在操作手机时,更改了王某某微信钱包的密码,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将其微信账户和支付宝账户内的钱转到自己的账户,共计26600元。
2.2020年07月01日,被告人潘某某以还款需要操作手机为由向被害人黄某某借用手机。潘某某在黄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将其支付宝账户内的钱转到自己的账户,共计7000元。
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7月12日到桐琴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流水、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等;
2.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支付宝数据光盘、财付通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美仙
检察官助理:朱程晨
(院印)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98579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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