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52********,汉族,湖北孝感人,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被告人潘某某在汉川市**街道办事处化肥厂附近的**超市内,趁其他顾客购买商品之际,盗取四条黄鹤楼硬珍香烟。经汉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838元。
2、2018年4月14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汉川市**街道办事处**村“**副食批发”店,趁其他顾客购买商品之际,盗取两条黄鹤楼硬珍香烟和两条黄鹤楼软珍香烟。经汉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838元。
3、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汉川市**街“**”超市,趁其他顾客购买商品之际,盗取两条硬红塔山香烟、一条硬红金龙的福满多和一条软小苏烟香烟。经汉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涉案菜篮子照片、不起诉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代某某、骆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6.讯问被告人潘某某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从芳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6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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