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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8********,汉族,文盲,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2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某翻墙进入到王余良家,被告人潘某某从王某某家中盗走1瓶酒、10斤熟花生、1个电磁炉、两个音响。

2、2020年2月13日晚上,被告人潘某某再次翻墙进入到王某某家,被告人潘某某从王某某家中盗走1桶食用油和200斤小麦。

经查明,被告人潘某某所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潘某某的无前科证明、被告人潘某某的户籍信息、现场照片;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被害人王某某家被盗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书堂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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