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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福建省泉州市人,户籍地及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职业:挖掘机修理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闽******的别克英朗轿车从安远县三百山高速路口驶出,右转后沿着公路行驶时,看见其曾经维修过的两辆挖掘机停在路边,遂产生盗窃该两辆挖掘机配件的想法。2019年11月11日凌晨0时许,潘某某驾驶别克英朗轿车至安远县**镇**村水泥搅拌站,使用螺丝刀、扳手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的一辆青色神钢200挖掘机的驾驶室内的1块显示屏、1块电脑板及发动机内的4个分配阀排销盗走;随后潘某某又驾驶至**镇**村大围三岔路口,使用螺丝刀、扳手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一辆神钢260挖掘机发动机内的3个分配阀排销及1个低压传感器盗走。随后两名被盗车主通过电话联系原维修人员潘某某维修,分别转账维修费人民币9000元、18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经安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财物总价值为12010元。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潘某某妻子林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对被害人王某某程、魏某某分别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24750元、35280元,王某某程、魏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扳手6把,螺丝刀2把,弯杆套筒1把,内六角1把,十字螺帽3把,剪刀1把,别克英朗轿车1辆,挖机钥匙1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程、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进华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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