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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现住址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农场**分场**区**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2日被连云港港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到连云港市连云区**物流园区在建的连云港**矿业有限公司工地回收集装箱板房过程中,指使董某某拆下该公司装在集装箱板房上的3台格力牌空调并运走,用以抵扣其欠董某某的空调租金。经鉴定,被盗空调价值4872元人民币。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泰某某、董某某、刘某某、杜某某、龚某某、夏某某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20]2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光盘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惠喆

检察官助理:孔文瑞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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