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月;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至灌云县伊山镇云海花园小区南边公共厕所门口,将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黄色安心牌电动车偷走,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70元。
2.2020年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潘某某至灌云县伊山镇南京路谭鸭血老火锅饭店门口,将侍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新日牌电动车偷走,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证言;
3. 被害人曹某某、侍某某陈述;
4. 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兆华
检察官助理:关卡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720603****;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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