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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镇**村*组*号。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路*段“**幼儿园”路段,趁被害人母某某不备将其背包内一部白色华为牌P40手机扒窃,随后在双流区**城附近一手机店销赃获款人民币3000元。潘某某使用人民币1999元在该店购买一部手机,挥霍后剩余人民币471元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6350元。

另查明,案发后民警将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被告人潘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扒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红卫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1页、随案移送清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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