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21993********,水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住荔波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贺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贺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31日,贺州市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贺州八步区八达东路**店门口,将黄某某一辆白色的爱玛电动车盗走。次日13点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公会镇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某。经贺州市价格鉴定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爱玛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学成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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