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潘某甲(绰号“某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200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群众,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潘某甲趁被害人黄某某居住的荔浦市**镇**村**屯**号无人在家之机,通过攀爬后院厨房顶部方式进入黄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2500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潘某甲到荔浦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在荔浦市看守所
2.侦查卷案卷壹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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