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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72001********,壮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1日至2020年6月7日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实施盗窃四起,非法获利人民币3588元(以下涉案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为:

1.2020年5月31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去到被害人刘某某位于横县**镇**村委**村***号的代销店及住所,趁无人之机,盗走现金2600元。

2.2020年6月5日凌晨0时46分,被告人潘某某去到被害人陆某某位于横县**镇**路的**车行,趁无人之机,盗走现金零星散钱。

3.2020年6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去到被害人姚某某位于横县**镇**市场**路口处的**店及住所,趁无人之机,盗走一台价值988元的VIVO手机。

4.2020年6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去到被害人黄某某位于横县云表镇**镇**村委宿**村的**商店及住所实施盗窃时,被黄某某当场抓获并移交横县公安局民警处置。民警从潘某某身上查获现金1050元及上述姚某某被盗的VIVO手机。

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盗窃的事实。民警已将VIVO手机归还被害人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手机;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刘某某、陆某某、姚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闭祖集    

检察官助理:韦明浩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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