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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31198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忻城县**镇**村**屯**号,现住柳州市柳江区**路**房。犯盗窃罪,2014年1月10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4月27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2015年9月7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2月5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2018年11月14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7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5月23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潘某某独自到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水木华庭项目工地宿舍区后,使用衣架、刀片等物品,以打开窗直接伸手拿或者开窗后使用刀片破坏屋内蚊帐、使用衣架将床上手机勾出来等方式盗窃得三台手机。后将盗窃得来的叁台手机在鱼峰山卖出获利1600元。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被盗的苹果7手机价值人民币480元;被害人薛某某被盗的黑色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被害人覃某某被盗蓝色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140元。

2、2020年05月09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潘某某独自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江中学旁的广西二安建筑工地宿舍区,使用推开窗直接用手拿的方式盗窃得一台华为荣耀play3手机。后将该手机在鱼峰山卖出获利400元。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被盗灰色华为荣耀PLAY3手机价值人民币880元。

3、2020年05月14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潘某某独自到柳州市柳江区门头路云溪工地宿舍区内盗窃得一台手机,后在鱼峰山卖出获利700元。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被盗蓝色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090元。

2020年6月29日,公安民警在柳州市柳江区瑞通驾校内抓获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51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雯珺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光盘四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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