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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011990********,广西凭祥市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3月8月2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为购买毒品吸食,便窜至凭祥市润通国际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陆某某在该处的一辆银色电动车的5个电瓶盗走。

2.2018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窜至凭祥市皇龙居小区**栋**单元楼梯下,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电动车的5个电瓶盗走。

3.2018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某窜至凭祥市金地小区**栋楼下的空地,将被害人李某甲在该处的一辆深蓝色电动车盗走。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147元人民币。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4.2018年4月4日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凭祥市万通物流园旁的祥信宾馆门口,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步步先牌电动车和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宾馆隔壁的一辆黑色迅鹰牌电动车的5个电瓶盗走。

5.2018年4月9日左右,被告人潘某某窜至凭祥市南兴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的5个电瓶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达鸣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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